(一)基本法

  • 基本法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 基本法第六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 基本法第七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解釋》」)所訂明的宣誓要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二)《完善選舉制度》

  •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決定》,立法會議員增至90人,其所屬界別如下:
    •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40人;
    •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30人;及
    •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20人。
  • 立法會界別資訊補充如下:
    • 選舉委員會由1500人組成,分為五大界別,各產生300人;
    • 功能團體共有28個界別;及
    • 分區直接選舉共有10個選區。
  •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決定》: 
    • 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
    •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 選舉管理委員會及選舉事務處

  • 選民只可在獲編配的投票站投票。一般而言,選舉事務處會編配選民在其選區並鄰近其登記住址的投票站投票,而各立法會地方選區的投票站通常位於該選區界線內。
  • 在投票日前十天或之前,有候選人競逐的地方選區 或選舉界別的選民會獲發載有投票日期、時間和投票站地點 的投票通知卡。投票通知卡會寄往選民的登記地址或通訊地 址(如適用),選民亦可自行登入選民資料網上查閱系統 (www.voterinfo.gov.hk)查 閱其獲編配投票站及相關的投票資訊。
  • 選民須向發票櫃枱的投票站工作人員出示下述文 件的正本,經投票站主任或投票站工作人員接納,才可獲發 選票:
    • 該選民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
    • 替代文件(例如有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四) 廉潔選舉

  • 廉政公署負責執行的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旨在確保選舉廉潔公正,並防止舞弊及非法行為的出現
  •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人絕不可以利益、飲食或娛樂,或以武力、脅迫或欺騙手 段,誘使選民不投票、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 選人,亦不可故意妨礙或阻止選民投票。
  • 2025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投票日為2025年12月7日。